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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_info":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民终2166号"], "party_info": ["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瑞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兰埔路**(钰泰山庄)****。统一组织机构代码9144********0391XJ。", "法定代表人:张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彦明,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云,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HALO广场(笋岗**仓库整栋)****信用代码9144********286075。", "法定代表人:蓝继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兴中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住所地:中山市**兴中道东方商贸大厦**商铺第七-八卡9144********854458。", "负责人:蓝继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trial_process": ["一审原告珠海瑞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一审被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兴中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court_consider":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应当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而通知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由作出鉴定意见的“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出庭,但本案中一审法院委托珠海物资招标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的修复造价进行鉴定后,对案涉房屋现场进行勘查的人员并不具备鉴定资格,而后在开庭审理中到庭接受鉴定质询的人员亦非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故本院认为一审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judge_result":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珠海瑞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本院予以退回。"], "court_office": ["审判长 李烈斌",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庹 佳"], "judge_date":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court_assist": ["书记员 陈瑞祥"], "keys_order": ["base_info", "party_info", "trial_process", "court_consider", "judge_result", "court_office", "judge_date", "court_ass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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